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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在津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年限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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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部分外地参保人员电话咨询:流动低收入人员横跨专责范围移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早已移往到本市,如果想在天津市办理卸任申请享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缴付年限如何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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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外地参保人员电话咨询:流动低收入人员横跨专责范围移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早已移往到本市,如果想在天津市办理卸任申请享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缴付年限如何计算出来?问:横跨专责移往社会保险关系的流动低收入人员在本市办理卸任申请,其基本医疗保险缴付年限应该按照《关于作好流动低收入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移往后半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津人社局放[2010]41号)文件规定:横跨专责地区流动低收入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低收入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超过退休年龄办理卸任申请时,其缴付年限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出来:(一)流动低收入人员在2001年10月(不含)以前,在原低收入地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付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付年限。(二)流动低收入人员在2001年11月(不含)以后,在原低收入地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付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付年限。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总计缴付年限男剩25年、女剩20年,并且在本市实际缴付年限剩5年,卸任后可享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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